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3)
2009-04-08 08:42:04北京教育考試院
4。對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發的“獲獎學生名單”具有保送生資格未被保送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可在原有分數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對獲得區、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在錄取時,增加2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進事跡、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應屆畢業生,在錄取時,經有關中學推薦,市教委核準,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錄取,降低分數要求幅度不超過20分。
7。對藝術特長生考生的錄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在京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規定辦理。
8。對高水平運動員考生的錄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規定辦理。
以上標注符號“*”的項目中的照顧對象僅適用在北京地區的高等學校。
同時符合多項照顧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
(三)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殘疾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五)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六)錄取名單備案與發放錄取通知書
在京招生錄取的高等學校須將擬錄考生名單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核準,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打印相應錄取新生名冊以及民辦高等學校錄取考生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加蓋錄取專用章。招生學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向考生寄發本校印制并加蓋院校校章的錄取通知書 (民辦高等學校還包括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
六、關于體育、藝術院校的招生辦法
報考體育和藝術院校或專業的考生均參加全國統一招生考試。體育、藝術院校(專業)的招生工作,分別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下發的《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規定》和《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文件執行。
七、關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飛行員、職教師資班、高職單考單招、部分院校部分外語專業、部分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已被高等學校作為保送生錄取的學生,可以自愿參加高考,但不再參加統一錄取。
八、入學復查及戶口事宜
新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對于徇私舞弊以及違犯有關法規法紀的考生,招生學校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部門和紀律檢查部門,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已被錄取的新生,應按學校規定日期報到。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
關于戶口問題,按照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九、切實加強領導,嚴肅招生紀律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力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風的人員要給予支持和鼓勵,對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員,要敢于揭露和處理,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