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工業大學普高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簡(2)
2019-02-11 14:08:46中國高校之窗
四、錄取
第十八條 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在不低于18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
專業成績錄取控制線:在不低于4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專業成績錄取控制線。
今后將逐年提高專業和文化課成績的最低要求。
第十九條 招生院校對具備一級運動員等級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第二十條 在達到院校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各招生院校根據考生的文化成績(折合百分制后)和體育專項成績3:7的比例進行綜合評價,計算考生錄取綜合分。具體公式:綜合分=(文化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
第二十一條 招生院校根據本校生源情況和專業需求制定分項目招生計劃。院校依據上線考生填報的志愿梯次順序,按照綜合分由高到低,分項目優先錄取一志愿;未完成學校招生計劃的院校,再錄取二志愿。
第二十二條 按本辦法招收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數據,由招生院校上傳至體育單招考試管理系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依據系統數據完成體育單招考生備案并協助招生院校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第二十三條 辦理錄取手續前,招生院校必須將《2019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新生名冊》、招生計劃批復文件和正式印發的招生簡章等有關材料按規定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招生院校須于5月27日前確定擬錄取名單。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于5月31日前從體育單招考試管理系統下載擬錄取數據完成備案,在當年普通高考錄取期間將錄取結果導入教育部網上錄取系統并完成錄取手續,錄取數據同當年普通高考錄取數據一并上報教育部,招生院校通過院校子系統下載考生錄取信息。
考生若已報名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志愿并被錄取,不得放棄錄取資格,同時不再參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錄取。
五、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招生院校及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招生簡章、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有關信息在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或招生院校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詢和申訴渠道,及時受理考生來電、來信和來訪,切實維護考生正當權益。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所在省(區、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收費標準收取考生文化考試費用;各體育專業考試組考院校,建議按照每位考生每次考試350元收取考生體育專業考試費用。
第二十八條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一)擅自將按本辦法錄取的學生轉入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擅自擴大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計劃的;
(三)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縮小招生計劃的;
(四)擅自招收未達到錄取標準考生的;
(五)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定。
第二十九條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學校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一)連續兩年未按照本辦法進行招生的。
(二)向考生收取國家規定以外費用的。
(三)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條 考生弄虛作假,經查實,取消其當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并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體育專業和文化考試組考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高考招生考試組織工作要求,規范組考流程,嚴格考場繼續,在考試組織過程若發生違規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一經查實,將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6號令)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事項,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