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廣東基于高考基礎上綜合評價招生錄取模式試點工作通知(2)
2019-03-20 14:56:31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四、考生志愿填報及投檔錄取
高考成績公布后,資格考生應根據我省普通高考志愿填報工作的有關安排,填報綜合評價試點高校志愿(具體安排以省招生辦普通高考志愿填報工作的文件為準)。
試點高校在提前錄取批次院校錄取結束之后、普通類本科院校投檔之前(即零批次階段)完成投檔錄取。省招生辦根據試點高校資格考生名單、考生志愿及自主招生綜合評價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投檔給各試點院校。除北京外國語大學、上海紐約大學、昆山杜克大學按教育部同意的招生錄取模式外,其他試點高校均按照6:3:1的比例,進行綜合評價招生錄取,即學生高考成績占綜合成績的60%,高校綜合素質測試成績占30%,高中階段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占10%,最終構成考生的綜合成績,擇優錄取。
錄取后,按綜合評價方式錄取的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將分別在錄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試院官網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錄取高校及專業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綜合評價招生的統籌組織工作,對考試安全、招生錄取工作負總責,要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領導,強化組織保障,明確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職責,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考機構及中學要密切配合,為試點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考生就讀中學(或原畢業中學)應積極協助提供推薦材料,中學應依據考生學籍檔案、在校表現和高校要求,如實反映考生在高中階段德智體美勞各方面的發展情況。
(二)堅持正確導向。綜合評價招生錄取模式試點工作,要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體現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要求,積極探索使用高中學生綜合素質檔案的方法,引導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化發展。試點高校要根據本校辦學特色和人才培養目標,認真研究、制定科學合理并符合實際的綜合評價考核標準,細化考核實施辦法,建立科學規范的綜合素質評價體系、探索科學有效和多元化的人才評價選拔機制。
(三)規范招生管理。試點高校要將實施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貫穿于綜合評價招生考試的全過程,嚴格落實教育部“十公開”規定。各試點高校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參照高考考務管理工作規定,確保命題、考試、評價全程安全、公平、公正。非筆試考試科目原則上應在考前現場抽簽隨機安排考評人員、考生和考場。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紀檢、專家等集體決策和相互監督的招生工作機制,重點強化對考生資格審核、測試過程、錄取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四)嚴肅工作紀律。試點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紀律,嚴禁直接或間接使用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考試成績及測評報告,嚴禁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生源范圍,嚴禁在綜合評價招生錄取中以不正當方式爭搶生源。要暢通綜合評價招生的申訴、信訪渠道,及時回應處理考生質疑和問題,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各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管,指導中學全面、規范形成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對違規違紀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試點高校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廣東省招生辦報送綜合評價錄取試點工作總結。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