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大學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9-05-05 20:23:21網絡資源文章作者:高考網整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汕頭大學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汕頭大學;學校國標代碼:10560;學校地址:廣東省汕頭市大學路243號,郵政編碼:515063.
第四條 辦學層次:本科;辦學類型:全日制;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六條畢業頒證: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汕頭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汕頭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管理和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決定學校招生錄取重大事宜。
第八條 招生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各省(區)制定的高等學校招生政策和規定,嚴格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和要求開展招生工作,秉公辦事,不徇私舞弊,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第九條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區)招生辦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學校的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錄取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和各有關省(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各方面情況,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區)的投檔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三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錄取規則是: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出檔考生,在分專業錄取時,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和文藝特長生。
第十四條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應屆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都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第十六條藝術類(美術類)專業采用統考專業成績錄取的規則是:符合上級規定藝術類(美術類)專業招生條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檔考生,在文化成績、統考專業成績都達到生源省(區)錄取控制分數線且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50分(廣東省除外)的情況下,根據其志愿并按照生源省(區)統考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成績較高者;若考生文化成績仍相同,則優先錄取外語成績較高者;依此類推外語成績、語文成績相同情況下的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藝術類(美術類)專業采用單考專業成績錄取的規則是:符合上級規定藝術類(美術類)專業招生條件,且非色盲或色弱的出檔考生,在文化成績達到生源省(區)錄取控制分數線且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50分、統考專業成績、專業單考成績合格(專業單考總成績達到合格控制分數線,且單科成績要求素描、色彩均不低于70分,文化藝術知識不低于30分)的情況下,根據其志愿并按照汕頭大學專業單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成績較高者;若考生文化成績仍相同,則優先錄取外語成績較高者;依此類推外語成績、語文成績相同情況下的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的高中應屆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文化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十九條外語語種要求:學校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則語種不限。報考英語、經濟學類專業(含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二個專業)的廣東考生須加試英語口語,且成績要求不低于C級。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招生錄取加分及照顧政策遵循教育部和有關省(區)的有關規定。對各省(區)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各省(區)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依據教育部和各有關招生省(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二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收費標準以及獎助學措施
第二十四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2010級學生收費標準:
(一)學費:藝術類專業每生每學年10000元,醫學類專業5760元,其他按不同專業分別為4560、5160元。
(二)住宿費:每生每學年1200元。
第二十五條獎助學金項目: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多種政府獎學金;設有優秀新生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等多種學校獎學金;設有汕頭大學獎章、汕頭大學境外進修資助計劃等李嘉誠基金會學生獎學金項目;設有“海上學府”獎學金、墨爾本大學交換生計劃、惠特曼學院交換生計劃、早稻田大學交換生計劃等對外交流獎學金項目;還設有企業及個人捐助獎學金以及宜華四川新生獎學金、潘毓剛獎學金、森德利化工獎學金、張志寰獎學金、校友助學金等其它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的獎學助學金。
第二十六條助困措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額每年不超過6000元,還貸款期限最長可至畢業后6年。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國家和省政府給予全額貼息,畢業后的貸款利息由學生個人承擔。學校還通過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發放困難補助、開通綠色通道等“獎、貸、勤、減、免、補、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以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七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二十七條 招生監督與申訴電話:(0754)82902346;傳真:(0754)82903663;電子郵箱:o_jj@stu.edu.cn.
第二十八條招生咨詢電話:(0754)82903666;傳真:(0754)82510510;電子郵箱:o_zsb@stu.edu.cn;學校網址:http://www.stu.edu.cn;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網:http://zs.stu.edu.cn.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適用于汕頭大學國內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醫學院在廣東省普通本科招生除外)。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汕頭大學授權汕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則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