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財經大學隴橋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16 23:48:33陽光高考
蘭州財經大學隴橋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證學院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肅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第26號令)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二條 蘭州財經大學隴橋學院成立于2000年,是教育部第一批確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層次獨立學院。經甘肅省教育廳同意、國家教育部批準,面向全國十七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招生納入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
第三條 學校名稱:蘭州財經大學隴橋學院
部委代碼:13511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辦學層次:本科
辦學地點:甘肅省蘭州市
學院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和平開發區薇樂大道68號
郵政編碼:730101
學院網址:www.lzlqc.com
招生辦公室電話:0931-5271634、5271600(兼傳真)
E-mail:lqxyzb@163.com
第四條 畢業證書與學位證書的頒發
按國家教育部規定自2008年起招收的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蘭州財經大學隴橋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蘭州財經大學隴橋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院專門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條 學院招生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全面系統地宣傳學院的辦學思路、學科特點、專業內涵;開展招生工作的調查和研究;進行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根據學院的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制定招生計劃;組織和實施招生錄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在有關省(市、區)分專業招生人數以教育部和各有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的招生來源計劃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院招生工作在甘肅省教育廳、甘肅省教育考試院的領導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九條 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主管部門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投檔管理模式進行錄取。
第十條 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調檔要求的考生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 對于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省級招生錄取機構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選考科目的成績為準錄取。同等條件下,我院選考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在我院選考科目上線考生不足時,可以錄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二條 對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取專業優先的原則,同一專業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安排專業,仍不滿足則按其第三專業志愿安排專業,依次類推。
錄取過程中,若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但服從調劑者,將錄取到計劃未滿額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但不服從調劑者,將予以退檔。
第十三條 錄取中的照顧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對于各類增加分數和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按標準分數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做好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和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對錄取結果通過網絡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十七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