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08 06:33:12陽光高考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行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是首批設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也是“211工程”、“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和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9號,郵政編碼100083。
第三條 被我校普通本科錄取的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我校設立由書記、校長、有關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及各省級教育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領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同時,我校成立由紀委書記任組長的紀檢監察小組,全程監督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掛靠在教務處,負責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本著不斷優化生源結構、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國家政策與導向、各省生源數量與質量、部屬高校區域分布等因素,結合近年來畢業生就業、歷年計劃安排情況,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經教育部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預留計劃不超過我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錄取平行志愿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過計劃數提檔的、符合錄取要求并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好、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于調節各省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八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擇優錄取,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第九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第一批錄取院校最低控制線,參照生源情況確定我校的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
第十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擇優錄取征集志愿填報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條 對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檔的考生,在安排專業時以實考分數為準,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當考生實考分數相同時,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其次為相關科目分數較高的考生。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文綜,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對于所報專業志愿均已錄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可根據考生成績等擇優調劑錄取至其它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