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商貿職業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0 10:46:25陽光高考
江蘇商貿職業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江蘇商貿職業學院。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4475,學校在各省(市、自治區)的招生代碼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學校英文譯名: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Business(簡稱JSBC)。
第三條 學校簡介:學校創建于1956年,是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全國系統示范性高職院校。坐落于上海大都市北翼門戶城市——江蘇省南通市,現有全日制在校學生11000余人。學校辦學條件優越、專業特色鮮明、師資力量雄厚、人才培養突出,學生在全國、全省高職院校技能大賽中摘金奪銀、屢獲殊榮,畢業生就業率一直保持在98%左右。
第四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江蘇商貿職業學院普通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六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招生與就創業處。
第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市、自治區)地區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并協助招生與就創業處進行招生錄取。各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等多重監督機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招生,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市、自治區)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招生計劃編制情況,確定分省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向有關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市、自治區)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政策。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自治區)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將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錄取。
第十七條 對各省(市、自治區)普通類進檔考生采取“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按照投檔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考生投檔分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對各省(市、自治區)藝術類進檔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專業總分+文化總分)。綜合分相同的考生按文化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分數仍相同,以語文、數學兩門分數之和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各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及身體復檢。經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