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醫學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2021-05-30 15:11:08陽光高考
杭州醫學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1年杭州醫學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杭州醫學院。
第六條 學校代碼:13023。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歷證書:本科學生畢業時,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杭州醫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專科學生畢業時,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杭州醫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九條 辦學地點:臨安校區(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頤康街8號)、濱江校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481號)、黃龍校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82號)、青山湖科創中心(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創業街218號)。
第十條 杭州醫學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浙江省教育廳。學校的辦學定位是“立足浙江,面向衛生健康一線,培養具有國家意識、人文關懷理念、求真博愛精神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應用型醫學人才,具有獨特優勢的高水平應用型醫學本科院校,辦好人民滿意的高等醫學教育”。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章,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將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同時接受各省級教育考試院(或招生辦)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浙江省等多個省(市、自治區)招生,具體分省分專業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根據生源情況需要進行招生計劃調整時,由學校向各省(市、自治區)計劃主管部門及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按教育部要求,學校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工作的有關規定,按考生德智體三方面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別(批次/段次)控制線以上的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原則上學校的調檔比例為招生計劃的100%。
第二十一條 按照專業平行志愿投檔方式進檔考生,考生須符合所填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進檔的考生學校結合考生高考體檢結果,按照所投檔的專業進行錄取。
第二十二條 按院校平行志愿、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方案進檔的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結合考生高考體檢結果,依次擇優錄取,專業志愿間無級差分。未被填報志愿專業錄取且服從調劑的考生調劑至計劃未滿額專業錄取(專業組調劑錄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進行),未被填報志愿專業錄取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原則上予以退檔。
第二十三條 同分考生排序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未對同分考生做統一規定的,先后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文理綜合單科/選考科目單科成績高低排序)。
第二十四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校根據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其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明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我校原則上按不錄取執行。考生報考我校各專業前應仔細閱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個人高考體檢結果合理填報志愿,錄取中因考生體檢原因造成的退檔由考生本人負責。新生入學后須進行體檢復查,對不符合體檢要求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因專業培養需要,建議慣用左手的考生不報考口腔醫學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六條 對“三位一體”、“專升本”、“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中職單獨考試”等類型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相關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及規定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