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長沙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2)
2024-06-03 20:32:04長沙理工大學
學校按照相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如收費標準有更新,以相關部門發布的最新收費標準為準,最終學費標準將在新生入學須知中公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校招生錄取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招生、陽光招生、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等情況,擇優選拔錄取。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在公布計劃的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在公布計劃的105%以內。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學校在調檔時認可經教育部備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門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和各省政策性加分項目和分值,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五條學校按照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安排考生錄取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同一專業錄取時,若考生投檔分相同,按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學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對于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廣西、貴州、甘肅),學校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同分數排位進行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考生相應科類或專業組內未錄滿額的其他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錄取結束后不再退檔案。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對于生源地為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學校執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考生選考科目必須符合我校公布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條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八條學校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十九條報考學校英語或翻譯專業的考生限其參加全國統考的外語語種為英語,報考其他專業的考生,不限定外語語種。學校有英語和日語公共教學,無其他語種公共教學。
第二十條學校藝術類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及學校制定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按國家及生源地省級招辦關于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政策錄取,只錄取填報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的考生,錄取后不能轉專業學習。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三分之一及以上核心課程為英語授課,非英語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二條少數民族預科班按學校預科招生計劃執行。
第二十三條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學校開辦了“創新人才培養班”,面向在校生遴選。創新班采用小班化教學,實行“專業”+“企業”雙導師制。
第二十五條學校轉專業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轉出無門檻、轉入有要求”的原則,實行學生學院雙向選擇、學院擇優錄取的政策,具體規則與程序根據《長沙理工大學本科生轉專業(類)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了國家資助、學校獎助、社會捐助、學生自助“四位一體”發展型資助育人體系,涵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等工作。具體實施辦法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錄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均采用考生報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或對口招生考試時所采集的信息,學生對提供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政策規定對新生報名資格、身心狀況、錄取手續及程序、錄取資格、優惠資格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查復核。對復查復核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集中研究處理,凡屬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對于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涉嫌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已錄取學生無正當理由超過學校規定的入學報到日期不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不予入學注冊。
第三十條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院官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釋權屬于長沙理工大學招生就業處。如遇上級招生政策調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為準。
第七章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學校招生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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