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夷學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含藝術類)(2)
2024-06-28 11:04:50武夷學院
第二十二條學校在錄取結束后,將給每一位被錄取者寄發由校長簽發加蓋學校公章的《錄取通知書》,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關省份規定的形式公布?忌嗫傻卿浳倚U猩W站查詢錄取結果及錄取通知書的寄發狀態。
第六章學籍管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武夷學院學生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武院學〔2022〕239號),為確保新生質量,我校在新生入學后,將對新生報考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為充分尊重學生自主選擇和個性發展,只要符合學校轉專業規定,學生可以自由申請轉專業,具體詳見《武夷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規定(2022年修訂)》(武院學〔2022〕237號)。對于分專業方向進行教學的專業,被錄取考生報到入學并學習一定階段后,根據自身的意愿及學習成績選擇相應的專業方向。
第二十五條按照教學計劃正常安排,“4+0”閩臺合作項目的專業,學生不需要赴臺灣學習。
第二十六條根據《武夷學院學生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武院學〔2022〕239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學生(含閩臺合作項目學生)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并達到畢業要求,頒發武夷學院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可以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認證。畢業本科生符合學校學位條例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學費根據閩價費〔2014〕183號文件精神,普通類本科專業:重點學科專業每學年5200元,醫學類專業每學年6000元,其他一般專業每學年4800元;藝術類本科專業:重點學科專業每學年9100元,其他藝術類專業每學年8400元。根據閩價費〔2011〕312號文件精神,閩臺聯合培養人才項目普通文理類本科專業每學年15000元,藝術類本科專業每學年18000元。具體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級招生部門編印的考生填報志愿手冊。學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最新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終止學業的,退費標準根據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生公寓4-8人間,宿舍配置空調、電風扇等。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按照實際入住宿舍條件每人800~1400元/學年的標準收取學生公寓住宿費。住宿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最新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八章資助獎勵政策
第二十九條學校建立了完善的“獎、貸、助、勤、減、緩、補”七位一體的資助體系。
1、綠色通道為切實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學校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即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學校先為其辦理入學手續,然后再根據核實后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采取相應辦法予以資助。
2、獎學金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年)、優秀學生獎學金(500—1500元/人/年)、光明成才勵志獎學金(4000元/人/年)、光明科技獎學金(100—2000元/人(團體))、學科競賽獎學金(200—50000元/人(團體))。
3、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入學前,可憑錄取通知書向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根據相關規定,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預科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6000元。
4、國家助學金為資助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省、設區市財政和學校共同出資設立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特困生4500元/人/年,貧困生2800元/人/年。
5、社會助學金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設有“黃信獎助學金”、“玖隆助學金”、“光明關愛生命基金”學生重大疾病救助等多種社會助學金。
6、學費減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學費減免。
7、師范專業補貼師范專業補貼標準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8、臨時困難補助學生在學習期間因特殊性、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向學校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9、特困新生入學資助項目特困新生入學時可申請路費補助、生活啟動金等入學資助項目。
10、勤工助學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11、就業幫扶與服務基層獎勵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可申請就業經濟幫扶,符合基層就業、志愿服務項目政策的畢業生可向學校申請獎勵。
第九章招生咨詢、監督
第三十條咨詢電話:0599—51367885136258
學校網址:http://www.wuyiu.edu.cn
招生網址:http://www.wuyiu.edu.cn/zsb
微博:武夷學院招生辦
微信公眾號:武夷學院、武夷學院招生辦
通訊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百花路358號(武夷學院招生辦)
郵政編碼:354300
監督電話:0599-5137155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工作。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學校授權由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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