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衛生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2025-05-19 16:13:36網絡整理
青海衛生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青海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教育部、青海省教育廳、各省(區、市)教育考試院等有關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政策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青海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四條學院全稱:青海衛生職業技術學院
(一)學院標識碼:4163012562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大學專科
(四)學院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泓學大街6號
(五)學院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971—8295343
監督電話:0971—8452042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在學生工作處。
第六條學生工作處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督,監督辦公室設在學院紀檢監察處。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五章報考資格條件
第九條報考醫學類專業的考生,應當符合高考報名條件和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三)志愿從事醫療衛生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身體健康狀況從醫學人才培養和就業的特殊要求考慮,從對考生負責、維護考生利益的原則出發,再次強調對考生身體狀況的特殊要求,并做補充說明。
(1)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第一條中列出的六大類疾病,所有專業不予錄取;
(2)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3)考生患有第三條第6項、第7項、第9項中列出相關疾病,慎重報考我院醫學類專業;
(4)肝功能異常者慎重報考我院醫學類專業;
(5)考慮到醫療衛生服務的特殊性,學院建議肢體功能障礙考生慎報我院醫學類專業。
第十條報考醫學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第六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錄取文件、錄取批次和調檔比例進行投檔,對投檔考生按照“志愿優先、成績排序”的原則錄取。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考生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原則上按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學院在進行錄取及確定專業時,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則同分排序規則為:
(一)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理工類依次比較考生的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外語成績;
(二)在實施“3+3”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選考3科成績之和、選考3科中單科最高成績、選考3科中單科次高成績。
(三)在實施“3+1+2”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和數學2科成績之和、語文和數學2科中的單科最高成績、外語成績、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中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中單科次高成績。
第十三條學院在錄取時,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學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檔分數進行錄取。
第七章入學與復審
第十四條新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入學的,須向學院請假。未經請假批準或者請假逾期的,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新生入學2個月內,學院將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復審復查。對復審復查不合格或其他舞弊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
第十六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按照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于調整青海省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628號),學院所有醫學類專業學費收費:5000元/生/學年。所有專業住宿費:1000元/生/學年。
第十七條學院根據國家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與要求,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院級獎助學金、勤工助學、綠色通道等資助政策,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章管理與就業
第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畢業要求的畢業生,學院將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學院招生信息官方發布渠道:
學院官方網站:https://www.qhwszy.edu.cn/index.htm
第二十條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學院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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