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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頭大學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5-05-26 17:49:17網絡整理


          高考

            汕頭大學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九章?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汕頭大學
           
            第四條學校標識碼:4144010560
           
            第五條學校地址:
           
            桑浦山校區:廣東省汕頭市大學路243號;郵政編碼:515063
           
            東海岸校區:廣東省汕頭市翠峰路5號;郵政編碼:515821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且取得規定的學分,經審核,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汕頭大學,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考試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就業處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參與校考組織、招生錄取等各環節的監督工作。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錄取。其他省(區、市)的錄取批次以生源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各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普通類、藝術類(美術與設計類)、體育類分類錄取,具體按各省份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普通類專業招生依據語文、數學、外語3門全國統一高考科目成績和考生選擇的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考生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合格考科目成績須合格,且須符合院校專業組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有學業水平考試等級要求的省份按照有關省份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在廣東省,藝術類(美術與設計類)、體育類專業招生依據語文、數學、外語3門全國統一高考科目成績和考生選擇的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及相應專業術科統考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考生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合格考科目成績須合格,且須符合院校專業組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有學業水平考試等級要求的省份也按照有關省份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要求,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普通類專業的錄取規則是: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出檔考生,在分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即根據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總成績相同時,按各有關省(區、市)規定的排位(排序)方法排序,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在排位相同條件下,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文藝特長生和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
           
            第二十四條藝術類(美術與設計類)、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是: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出檔考生,分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即根據統考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先安排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有關省(區)規定的排位(排序)方法排序,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調劑到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錄取模式的則調劑到同一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專業錄取要求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實施高考綜合改革方案的省份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其公布的要求執行,錄取規則按照實施高考綜合改革方案的省份公布的方案、有關辦法和學校招生章程執行錄取。
           
            醫學院在廣東省招生按汕頭大學醫學院公布的招生章程執行。
           
            第二十六條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錄取模式的則調劑到同一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九條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依據教育部和各有關招生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有學業水平考試等級要求的省份,高水平運動隊考生學業水平等級要求按照有關省份的要求執行。招生專業計劃、報考條件和錄取成績要求、錄取規則等詳見《汕頭大學2025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三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等公布的標準執行。
           
            2025級學生收費標準:
           
            (一)學費: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藝術類(美術與設計類)專業每生每學年10000元,普通類、體育類按不同專業分別為5510元、6230元、6850元、6960元、7660元,具體見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
           
            (二)住宿費:按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第九章?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獎助學金項目:學校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多種政府獎助學金;設有多種學校獎學金;設有海內外企業及個人捐助的獎助學金。學校還設有學生出國(境)學習獎學金,支持優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到國(境)外合作學校交流學習。
           
            助困措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助學貸款最高額每年可達20000元,還貸款期限最長可至畢業后15年。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國家和省政府給予全額貼息。廣東省戶籍、通過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大一新生還可申請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用于繳納第一學年學費,最高資助標準不超過6000元。學校還通過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發放困難補助、開通綠色通道等“獎、貸、勤、減、免、補、助”多元化助困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以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六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4)86503666;
           
            傳真:(0754)82510510;
           
            電子郵箱:o_zsb@stu.edu.cn;
           
            學校網址:https://www.st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stu.edu.cn。
           
            第三十七條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人:許老師;
           
            監督電話:(0754)86502346;
           
            傳真:(0754)86500537;
           
            電子郵箱:o_jjs@stu.edu.cn。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汕頭大學,具體解釋工作由招生就業處承辦。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本校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大學醫學院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汕頭大學醫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汕頭大學醫學院
           
            第四條學校廣東省招生代碼:80001
           
            第五條學校地址:
           
            桑浦山校區:廣東省汕頭市大學路243號;郵政編碼:515063
           
            東海岸校區:廣東省汕頭市翠峰路5號;郵政編碼:515821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汕頭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廣東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本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學費和住宿費,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須與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落實考生就業崗位并在有空編時優先入編。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要求,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第二十條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在廣東省外的招生,按照汕頭大學公布的招生計劃及招生規則進行。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本校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專項計劃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臨床醫學(兒科學)的考生,入學后不允許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患有色弱、色盲疾病者不予錄取;患有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的,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斜視、嗅覺遲鈍、口吃疾病者不宜就讀。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一條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等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費: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不同專業每生每學年分別為6960元、7660元,具體見生源省(區)公布的專業目錄。
           
            住宿費:按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學業獎學金
           
            全英班學業獎學金(臨床醫學專業、護理學專業)和國(境)外學習獎學金。
           
            二、其它獎助學金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企業及個人捐助獎學金、校友獎助學金等。
           
            三、助學貸學金
           
            (一)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到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款期限按剩余學制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
           
            (二)勤工助學金:學校鼓勵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勤工助學工作,通過自己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取報酬,幫助完成學業。另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可申請臨時困難補助、就業補助金等資助。
           
            學校按照規定開通綠色通道,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4-88900541、0754-88900467
           
            傳真:0754-88550372
           
            電子郵箱:yxyzsb@stu.edu.cn
           
            學校網址:www.med.stu.edu.cn
           
            招生網址:zs.med.stu.edu.cn
           
            第三十六條學校紀檢室對本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人:林玲
           
            監督電話:0754-88900296
           
            傳真:0754-88557563
           
            電子郵箱:yxyjw@stu.edu.cn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本校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汕頭大學醫學院授權汕頭大學醫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廣東省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廣東省的規定為準。
           
            標簽:汕頭大學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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