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警官職業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2025-05-27 15:39:15網絡整理
武漢警官職業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武漢警官職業學院(湖北省屬代碼:C563),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東吳大道1206號。
第三條學校是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辦學層次為專科,學制三年。對取得學籍、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專科畢業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武漢警官職業學院”。
第四條本章程所涵蓋的招生類型包括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一考試和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試的學生。外語語種不限,進校后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五條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及錄取規則,并對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第八條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設在學校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章報考及錄取
第十條報考條件: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關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報名條件,且身心健康,五官端正,無生理缺陷,無文身,無傳染性疾病。
第十一條學校錄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當年招生政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辦批準投檔,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符合國家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分和降分條件的考生,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辦批準投檔,學校對此類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認可。
第十二條所有專業對科目成績無特殊要求,外語語種不限,不加試。
第十三條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8〕20號)及中央組織部《關于同意將司法警察學本科專業和司法警務專科專業納入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制度改革范圍的復函》文件精神,2025年學校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偵查技術、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司法信息安全、司法警務等6個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在湖北省公安司法類專科提前批錄取,按男女生計劃分開投檔,女生投檔比例不超過提前批總計劃數的10%。錄取條件具體見學校招生簡章。
第十四條學校攝影攝像技術專業在藝術專科批錄取,按照生源計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文化及美術統考折算成績,經省級招辦批準投檔,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五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在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考生高考成績(含加分)相同時,按照省級招辦的投檔排序規則確定優先投檔順序。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同批次同類別的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對不符合國家招生有關規定的考生以及不符合《章程》第十條報考條件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規定對學生進行資格復審及體檢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造假行為的,將按照教育部、司法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及其他要求將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學校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分年度繳納。
第五章獎勵及助學辦法
第十九條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資助中心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入學時可持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申請辦理“綠色通道”入學手續,還可按規定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條學校設有多種類型的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為輔的完善資助體系。
第二十一條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學生,可申請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
第六章咨詢與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咨詢方式和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7-83214207;027-83254957
學校網址:http://www.whpa.edu.cn
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zs.whpa.edu.cn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東吳大道1206號
郵政編碼:430040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沒有任何派出機構和招生代理,請考生和家長謹防上當。對以武漢警官職業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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