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7-12 15:52:47陽光高考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西昌學院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不斷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西昌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西昌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推進招生“陽光工程”,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三條學校名稱:西昌學院(中文名),XichangCollege(英文名),學校代碼:10628。
第四條辦學地址:
北校區:四川省西昌市學府路24號
南校區:四川省西昌市海濱中路24號
第五條辦學類型、形式: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辦學層次:學校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兼有普通專科、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
第七條招生計劃:以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給高校招生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為準。
第八條畢業證書:學生完成學校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后,符合《西昌學院學籍管理規定》,達到畢業條件的,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西昌學院;達到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校名稱為西昌學院。
第九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接受紀檢與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和考生及其家長的監督。校內監督舉報電話為:
1.學校監察審計處:0834-2580015、2580111
2.招生錄取期間,學校設置的考生咨詢與來信、來訪及違規舉報接待辦公室。0834-2580015、2580111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學校成立西昌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執行學校黨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定,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的實施辦法,并監督招生工作的全部過程。
第十一條西昌學院下設西昌學院招生就業處,作為西昌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有:進行有關招生工作的調查研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經濟發展要求、學校實際,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全面系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思想、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等情況;組織和實施新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錄取原則和辦法
第十二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平行志愿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除英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外,其它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
第十四條學校的所有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條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我校彝加彝單類專業,限招四川省少數民族地區的彝族考生;少數民族預科限招四川省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七條我校2016年在四川省招收免費師范生,招生范圍、專業等事宜,依據四川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川教[2013]44號文件規定,新生入學后須組織師范面試,面試不合格者轉入本校相關專業學習。
第十八條學校認可生源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投檔分作為錄取和專業安排的成績依據。
第十九條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按照“專業志愿優先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投檔成績并參考相關科目的成績擇優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其他專業志愿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報考我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考生,我校按照各生源所在省市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
第二十一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藝術類專業在政審和體檢合格,文化、專業成績均上線的前提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參考文化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四川省體育類專業本科、專科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模式,即在政審和體檢合格,文化、專業成績均上線的前提下,依據專業成績排序確定考生的位次,然后按位次優先的原則進行投檔。其它省市的體育類專業錄取方式按生源所在省市的要求錄取。
第二十三條根據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廳的有關預留計劃規定,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于解決各省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問題。
◆第四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雜費、住宿費和書籍費等費用。我校按四川省物價局和四川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學生收取學雜費。每年公布招生計劃時同時公布收費標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學校招生部門的聯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西昌市學府路24號
郵政編碼:615013
招辦電話:(0834)2580038、2580029
學校網址:http://www.xcc.sc.cn
第二十六條學校沒有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假冒西昌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適用于依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的本年度普通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西昌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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