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師范大學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5-30 08:19:11陽光高考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錄取方式:學校積極配合各省(市、自治區)計算機網上錄取工作,全部采用網上遠程錄取的方式。
第十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計劃分配原則: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以及歷年生源數量、質量,在上一年的基礎上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提檔比例按照有關省(市、自治區)規定執行。錄取原則:志愿清,專業清。錄取時遇到平行分,同等條件下,依次按語文(蒙古語文甲或朝鮮語文)、數學、外語(蒙朝語授課考生取外語、漢考三級成績高者)順序,擇優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各科成績和報考其他院校的專業志愿情況調劑到其他未完成招生計劃相關專業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錄取,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按照公正、公平、擇優錄取的原則,并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的相關規定。
1.雕塑專業在內蒙古自治區使用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達到內蒙古自治區美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要求,按考生志愿、按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美術學類(雕塑專業除外)、設計學類、動畫及其中外合作辦學方向,使用計劃投放省(市、自治區)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達到計劃投放省(市、自治區)美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要求,按考生志愿、按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專業課成績×60%。
3.廣播電視編導專業使用計劃投放省(市、自治區)編導類專業統考成績,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達到計劃投放省(市、自治區)編導類本科最低控制線要求,按考生志愿、按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專業課成績×60%。
4.音樂學、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在內蒙古自治區使用相應統考或聯考成績。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達到內蒙古自治區相應科類本科最低控制線要求,按考生志愿、按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專業課成績×60%。
5.音樂表演、舞蹈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舞蹈學專業在內蒙古自治區使用相應統考或聯考成績。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達到內蒙古自治區相應科類本科最低控制線要求,按考生志愿、按考生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6.旅游管理(空中乘務校企合作)本科專業在內蒙古自治區使用我校與內蒙古民族大學聯合組織的專業測試成績,安排在普通文、理科本科提前A批次錄取。文化課最低分數線按照本科二批分數線的70%劃定。錄取時,對專業面試與體檢合格,且報有高考志愿的考生按照綜合成績排名,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專業成績×40%+高考文化課成績×60%。
7.內蒙古自治區空中乘務專科專業,使用我校與內蒙古民族大學聯合組織的旅游管理(空中乘務校企合作)專業測試成績,對專業面試與體檢合格、且有高考志愿的考生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8.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在內蒙古自治區使用體育類專業統考成績,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達到內蒙古自治區體育類本科最低控制線后,按照體育類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9.報考我校對口高職美工設計類專業的考生,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達到內蒙古自治區劃定的合格線,按文化課從高到低錄取。
10.教育學類大類招生,第二學年分教育學、學前教育、特殊教育三個專業培養。
11.公共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和日語,其他語種考生,入校后需要在英語或者日語中選擇進行公共外語學習。
12.公費定向師范生錄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的本年度文件要求執行。為保證簽約率和報到率,公費定向師范生各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不接收專業調劑。
13.中外合作辦學各專業及方向、校企合作辦學各專業及方向、國際本科學術互認課程項目各專業、英國高等教育文憑項目各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不接收專業調劑。
14.少數民族預科班只分文理不分專業進行招生,一年之后,根據學生文理科、學習成績、個人志愿情況,分配到當年僅招收漢語授課非師范類普通文理科專業之中。
第十八條 保送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高水平運動員:符合國家高水平運動員錄取條件,文化課成績達到相應要求,按術科成績擇優錄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招生咨詢電話:0471-4392514,歡迎考生及家長咨詢。
網址:http://www.imnu.edu.cn。
電子郵件:zhaoban@imnu.edu.cn。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財政部科教司、教育部財務司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制定的高校本專科學生資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學校招生錄取原則,杜絕錄取過程中的舞弊行為,對違反錄取原則和招生紀律的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新生入學后按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熱情接待來信來訪,增強招生工作透明度,實行六公開三監督制度,認真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具體招生專業以上級主管部門實際審批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內蒙古師范大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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