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蘇大學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03 20:10:02江蘇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辦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江蘇大學是江蘇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農業農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高峰計劃A類建設高校、全國本科教學工作水平優秀高校、首批全國50所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三全育人”綜合改革試點高校。
學校代碼:國標4132010299;學校在各招生省(市、自治區)的代碼以各省級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辦學地址:鎮江市學府路301號(校本部),中山西路63號(中山校區),夢溪園巷30號(夢溪校區),長香西大道537號(長山校區)
招生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江蘇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江蘇大學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領導本科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招生委員會的下設機構之一,負責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開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討決議本科招生重大事項。
第五條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學校成立本科招生監督工作組,負責監督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校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部門正式公布的為準,考生也可登錄江蘇大學本科生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八條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其使用辦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蘇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九條如各省(市、自治區)內專業生源不平衡,部分專業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時,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專業計劃調整。
第十條學校部分本科專業按大類招生,入學時不分具體專業,入校后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專業分流。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報名條件
1.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符合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規定、通過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報名資格審查的考生均可報考。
2.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自治區)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區)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的科類要求。
3.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日語專業只招收英語或日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與日語課程。
報考中外合作辦學、中外學分互認以及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考生要具備一定的英語能力,以能適應全英文教學環境。
4.學校執行教育部等部門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各專業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不作特別限制,但需滿足教育部規定的最低健康要求。學校各專業的錄取不規定男女性別比例。
第十二條學生須參加所在省(市、自治區)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組織的藝術類統一考試;報考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報考。
第十三條錄取規則
1.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擇優錄取”的原則對考生實施錄取工作。
2.根據考生報考情況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政策確定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3.對于進檔的普通類和藝術類考生,均以投檔分為錄取依據(藝術類錄取時,對于以文化成績和省統考成績按比例計算綜合分的省份,以綜合分為錄取依據;對于沒有計算綜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績加省統考成績為錄取依據),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并安排專業,專業之間不設級差。
對于投檔分相同的江蘇省考生,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從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選考歷史的考生依次按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選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對于投檔分相同的其他省(市、自治區)考生,依次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對于未能按志愿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學校按投檔分由高到低調劑到未錄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直至計劃錄滿為止。
4.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調劑考生專業志愿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