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徐州工程學院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03 20:15:56徐州工程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學校所面向的相關招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類(含藝術、體育類)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全稱、代碼、辦學性質、辦學地址。
學校全稱:徐州工程學院
學校標識碼:4132011998。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學校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學校辦學地址: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麗水路2號。
第四條徐州工程學院坐落于國家“一帶一路”重要節點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淮海經濟區中心城市——江蘇徐州。學校辦學肇始于1959年,2002年經教育部批準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國家“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實施高校、國家產教融合發展工程項目建設高校、中國光伏工程產教融合協同創新平臺理事長單位、全國新建本科院校聯盟常務副理事長單位。
第五條頒發學歷學位的學校名稱為:徐州工程學院。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徐州工程學院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學校招生工作制度,討論決定招生工作有關事宜。
第七條徐州工程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徐州工程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學校的招生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徐州工程學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促進教育公平的決策部署,依據上級部門的要求并結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生源情況、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招生錄取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研判,合理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根據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向有關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二條徐州工程學院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國家有關部門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體檢不符標準不能錄取的專業如下: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應用化學、化學工程與工藝、生物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學前教育;
2.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應用化學、化學工程與工藝、生物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學前教育、應用物理學;
3.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應用化學、化學工程與工藝、生物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學前教育、應用物理學、經濟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工程管理、大數據管理與應用、應急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財務管理;
4.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的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第十三條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四條徐州工程學院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機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徐州工程學院按照普通類(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體育類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徐州工程學院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第十八條普通類(理工類、文史類)專業錄取規則。
江蘇省:在統考成績達到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計劃數100%—105%調閱考生檔案,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
江蘇省外:在統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計劃數100%—105%調閱考生檔案,錄取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使用生源所在省份輔助排序成績排序,如無輔助排序成績或輔助排序成績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