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樂學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5-05-18 21:45:42網絡整理
天津音樂學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我校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音樂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
(四)學校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北校區),天津市河東區十四經路9號(南校區)
(五)郵編:300171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音樂學院始建于1958年10月,經過60多年的建設,已經發展成為培養音樂、舞蹈、戲劇、影視專門人才的重要高等藝術教育學府。學校遵循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五大職能。學校堅持高水平、有特色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國家和地區經濟文化發展需要,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音樂藝術專門人才。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六條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督查組是招生工作的監察機構,對招生工作全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年度招生專業和專業考試內容,通過招生簡章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學校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確定招生專業、規模,面向全國招生,不編制分省招生計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報考我校音樂學、音樂教育、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編導、舞蹈學專業的考生,須在相應子科類省級統考合格的基礎上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校考。
第十條考生專業校考合格后,須參加2025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高考)。我校文理兼收,高考改革省份不限制選考科目。高考外語語種不限。
第十一條我校執行各省級招生機構統一規定的批次設置以及投檔原則,原則上只錄取第一志愿填報天津音樂學院的考生。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須與校考合格的專業招考方向一致,否則無效。錄取時,我校使用的高考文化課成績為考生實際高考成績,不含各類錄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條音樂學、音樂教育、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編導、舞蹈學專業校考合格考生,在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專業本科批次相應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省級統考相應子科類成績合格基礎上,依據考生志愿、校考成績擇優錄取。校考成績末位同分者,依次比較考生校考復試專業成績、校考初試專業成績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
第十三條按上述原則錄取完成后,在考生所報招考方向錄取名額未滿的情況下,采用破格錄取辦法。破格錄取辦法適用的專業及破格條件如下:
(一)音樂學專業、音樂教育專業、音樂表演專業、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舞蹈表演專業、舞蹈編導專業、舞蹈學專業:在考生所報招考方向錄取名額未滿的情況下,校考成績合格且高考文化課成績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5年本科藝術類專業相應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經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按校考成績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錄取。
(二)表演專業:在考生所報專業錄取名額未滿的情況下,校考成績合格且高考文化課成績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5年普通類專業本科批次相應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80%(小數向上取整)的考生,經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按校考成績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錄取。
第十四條破格錄取名單通過我校招生報名系統在該招考方向合格生源范圍內公布。破格錄取名單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須以書面形式向本科招生辦公室實名提出,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作弊等行為者,將被取消錄取資格,不再遞補錄取。
第十五條學校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和學校各專業學習的身體條件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學校接到各省級招生機構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
第十七條咨詢、聯系方式:
學校官網:https://www.tjcm.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網:
https://www.tjcm.edu.cn/zsxx/bkzs.htm
電子郵箱:zsb@tjcm.edu.cn
電話:022-24160044(兼傳真)
監督電話:022-24310376
第五章新生入學
第十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根據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應征入伍的新生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相關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新生報到時,學校依照《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天津音樂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章制度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新生入學后,每學期辦理學生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依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音樂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暫緩注冊或不予注冊。學生在學習期間,學校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學生轉專業與轉學,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音樂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校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
第二十二條新生一律繳費上學。經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音樂學專業、音樂教育專業、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音樂表演專業、表演專業、舞蹈表演專業、舞蹈編導專業、舞蹈學專業學費收費標準現執行每生15000元/學年。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變動,以天津市最新政策為準。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對品學兼優學生進行獎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按照高等學校學生資助相關政策及我校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后,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天津市市區學生實行走讀,其他學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標準每生1000元/學年(六人間)。
第二十四條學生入學后使用的樂器除鋼琴外均應自備,確有困難者可向學校申請租賃。
第二十五條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音樂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天津音樂學院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管理辦法》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原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天津音樂學院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只適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我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校咨詢人員的咨詢內容僅供考生和家長參考,不屬于學校錄取的承諾。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天津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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