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孩生命僅值城里人一半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9-07 14:26:06
在同一條街,搭乘同一輛三輪車,3名花季少女同遭車禍喪生,3個家庭體味著同樣的悲痛。
然而,給其中是農村戶口的一名少女的賠償,卻不及她的有城市戶口的同學的一半。
“3名少女同遭車禍,為何賠償不同?不是說人人平等嗎?法律為什么不一視同仁對待死亡?”失去愛女的何青志夫婦處在悲傷之中.
事故賠償
給農村少女的不及城市少女的一半
事故善后處理小組很快成立,開始調查事故原因,并對死者進行賠償。
3個女孩的家人先后與肇事司機掛靠單位——重慶鋪金公路運輸有限公司進行協商。
另外兩家先后與公司協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萬元的賠償。當時,何青志夫婦沉浸在中年喪女的痛苦中,想當然地以為,女兒的賠償,不會成為一個問題。
讓何青志夫婦意外的是,當他們就女兒的賠償進行協商時,一切并不像自己想的那樣容易。
對方表示,如果按規定的條條款款,只能給他們死亡賠償金5.07萬元,再加上喪葬費等費用,頂多賠償5.8萬余元。
何青志夫婦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遭遇同一車禍的另外兩個女孩都得到20多萬元賠償,為何自己的女兒死亡卻只得到5萬多元的賠償?同一事故中,對生命的賠償會有不同的“價”。
權威解釋
國家的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
何青志夫婦得到的權威解釋是,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中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都得遵照該規定執行。
按此規定,女兒是農村戶口,賠償的標準是2004年度的重慶市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時,應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重慶市權威統計數據顯示,該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221元,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535元,這兩個數字分別乘以賠償年限(20年)后,自然產生出近20萬元和5萬元兩個存在巨大差距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