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三農問題形成的基本思路
來源:網絡 2009-09-09 15:29:36
農業合作化運動是中國共產黨在大陸繼土地改革運動之后發動的又一場導致農業和農村發生重大變革的運動。這場運動因其規模巨大、影響廣泛、過程的跌宕起伏,以及對中國農村經濟、社會各方面后續影響的深遠,使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中共黨史和農村經濟社會史等學科研究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之一。特別是對農業合作化運動的歷史動因,理論界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應該說,與其他許多復雜的歷史事件一樣,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發動是由多種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在這些綜合因素中,到底哪一種力量對其最初的發動、后來的發展和最終的命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呢?結合目前學術界較具代表性的理論觀點,對此再次進行深入考察與理論反思,認為主導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的根本原因不是當時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也不是為了實施工業化戰略的一種配合行動,而是中國共產黨在傳統社會主義理念支配下,追求一種“社會主義的”農村發展道路的主觀選擇。
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農業合作化運動的首要動因,源于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他們認為,土改后建立起來的小而分散的小農經濟無法實現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需要組織起來進行合作化,以增產糧食、發展農業生產、農業合作化運動正是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對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小農經濟進行改革,以進一步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而開展的。這種觀點在理論界相當流行。當時在宣傳和發動農業合作化運動時,也正是從這一點著手的。建立在勞動農民的生產資料私有制上面的小農經濟,限制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不能滿足人民和工業化事業對糧食和原料作物日益增長的需要……因此,必須組織起來走合作化道路。
這種觀點其實隱含了兩個理論假設:第一,土地改革運動后建立起來的小農經濟已經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成為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桎梏;第二,通過農業合作化運動引導農民走向集體化以后,能夠有力地推動農村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只有這兩個假設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得到驗證,上述觀點才能成立。遺憾的是,這兩個假設并不存在。
建國不久,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發動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在中國歷史上徹底廢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對此,無論是從經濟角度還是政治角度來看,理論界的評價都是極高的。土地改革運動之所以成功,正是由于它順應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徹底摧毀了封建剝削的制度基礎,建立了農民個體土地私有制,從而激發了農民巨大的勞動熱情,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生產力。建國初期中國農村經濟的快速恢復和發展也以事實證明,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村經濟制度不是「限制」而是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例如,1952年,中國糧食產量達到16,290萬噸,比1949年增加了44.8%.棉花產量達到120萬噸,比1949年增加193.7%3.
可惜的是,當時的理論家和決策者卻無視這些成就。他們對于土地改革運動中建立的這種小農經濟制度,在土地所有權相對穩定的形勢下,能否持續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推動國家的工業化進程持懷疑態度。直到今天,有些學者還堅持認為,“土改后農村生產力的水平還是很低的,缺乏耕畜、農具、生產資金是普遍現象,農民在生產上困難很大,不僅不能擴大再生產,甚至簡單再生產也很難維持。”似乎只有通過農業合作化才能克服這些困難,進一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適應工業化發展的需要。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進行分析。首先從理論上看,土地改革通過沒收地主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實現“耕者有其田”,建立了現代自耕小農制,從而使土改后的小農經濟較土改前有了本質的區別。在這種經濟形式中,農戶既是土地的經營者也是所有者,因此,農戶對土地投入的勞動與其收益直接聯系在一起,使制度本身就存在著有效的激勵和競爭機制,鼓勵農民通過精耕細作來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同時,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也有利于調動農民在土地上的長期投入,改變掠奪式經營態度,引進先進經驗與技術,興修水利,改良土壤,以求農業的長遠發展。所有這些歸根到底都是因為這種土地家庭所有制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這正是推動農業生產快速恢復和持久發展的根本動力所在。對于這一點,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共領導人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就有了較為清醒的認識,1931年2月,中共蘇區中央局發出的《土地反富農政策》的通告中,指出保守和私有,是農民的天性,他們參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主要的還是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并對中共歷史上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1928年12月頒布)進行了修改,將原來土地所有權歸政府所有改變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農民所有。這說明,對于小農經濟對農業生產力的解放與促進作用,黨的領導層是早有認識的。
從實踐看,農業合作化運動也不是在農業生產力遭受嚴重破壞的情況下提出的,恰恰是在土地改革后農業生產力得到極大釋放的情況下提出的。提出農業合作化的直接理由也不是因為農業生產水平的下降,而是為了解決土地改革以來出現的「中農化」和「富農化」趨勢。大量事實證明,土改以后,中國農業生產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這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種農村土地制度是適應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至于這種制度是否能夠長期保持對農村生產力的促進作用,由于這種小農經濟制度在隨后不到三年的時間里被逐步動搖和完全否定,因而已經無法驗證。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另外兩個途徑來考察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制度是否能夠推動農業的長期增長。第一,借監外部經驗,特別是東亞其他國家和地區農業發展的經驗來重新思考這一問題。二十世紀50年代以后,中國的臺灣地區和韓國都先后進行了“土地改革運動”,在實現平均地權基礎上建立了現代小農制。“土改”后,韓國和臺灣地區的農民主要是由占有土地不到三公頃的小農戶組成,但正是在這種小農制的基礎上,先后實現了臺灣地區和韓國在60年代之后的經濟起飛,完成了由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轉型。在這一過程中,臺灣地區和韓國的農業也和其他國家的農業一樣,以其高速增長的生產力和農產品產量,為工業化、現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5.第二,中國新時期的農村改革也可以證明,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并不必然的成為農業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改革開放以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特征的農村改革,有力的促進了中國的農業生產,為新時期的城市改革和國家的工業化、現代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可以說,沒有新時期的“包產到戶”,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城市經濟改革和發展。這些案例都說明,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并不必然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相反,只要為小農經濟的發展創造必要的社會環境,它便會表現出驚人的生命力。
因此,認為土改后農村個體經濟已經束縛生產力發展,需要開展農業合作化運動的觀點,是沒有科學依據的。薄一波曾對此作了較為深刻地反思,他在《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一書中寫道:“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不立即動搖私有制,而是繼續實行新民主主義政策,……那樣,不僅對生產力的發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於搞成后來那樣千篇一律的農業集體化模式。”這段話更有助于我們今天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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