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布2010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28 13:23:09
摘要: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應自覺守法經營,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一經查實,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現公布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申請程序。自2010年起,內、外資企業申領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實行統一申報。凡符合條件的成品油(燃料油)進口單位均可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外貿司)報送申請材料。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并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附件: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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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
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
1、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2、擁有不低于1萬噸的成品油進口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于邊疆陸運企業)等接卸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
3、擁有庫容不低于5萬立方米的成品油儲罐或油庫所有權或使用權;
4、銀行授信額度2000萬美元以上;
5、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6、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7、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二、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1409萬噸。
三、分配依據
(一)申請企業前二年的海關進口實績;
(二)企業申請數量、生產、經營和銷售情況;
(三)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四、報送材料和申請、審核程序
(一)報送材料
1、申請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申請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申請品種和數量;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企業公章)、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經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企業的海關編碼、企業代碼和授信額度材料。
2、申請企業提供擁有不低于1萬噸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于邊疆陸運企業)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產權證明文件中任意一項(復印件),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核發的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于邊疆陸運企業)等的批件或驗收合格文件(復印件);對與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于邊疆陸運企業)等所有者簽訂使用權協議的企業,須提供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于邊疆陸運企業)等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復印件)和使用權協議的復印件(新申請企業提供使用權協議原件);
3、申請企業提供擁有不低于5萬立方米成品油儲罐或油庫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產權證明文件中任意一項(復印件),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核發的儲罐或油庫的批件或驗收合格文件;對與成品油儲罐或油庫所有者簽訂使用權協議的企業,須提供成品油儲罐或油庫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復印件)和使用權協議的復印件(新申請企業提供使用權協議原件);
第2、3項產權證明文件、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證明文件中需體現碼頭、油庫的規模。如果不能體現需由地市級(或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出具規模證明。
4、2009年獲得成品油(燃料油)進口允許量企業的完成情況以海關統計為準,企業須提供包括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或進口外匯核銷單復印件等證明進口實績的材料;通過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企業,須提供代理進口協議,進口合同、報關單復印件或資金支付證明或服務業發票或進口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5、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海關、外匯、稅務)書面審核或證明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的情況。
6、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無須提供第2-4款申請材料。
(二)申請和審核程序
1、申請程序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所在地企業的申請材料,商務部(外貿司)負責受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并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承擔部分審核工作。
各地申請企業須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申請材料,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并同時抄送商會。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實本地企業提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海關、外匯、稅務)書面審核或證明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的情況。
中央管理企業于2009年11月15日前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并同時抄送商會,并提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海關、外匯、稅務)的書面審核或證明材料。
當年新批準成立的企業無須提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審核或證明材料或聯合年檢合格材料。
2、審核程序
商會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后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商務部(外貿司)。上述企業名單將在11月25日起在商務部和商會網站公示,提交公眾評議,公示期5天。商會匯總、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見,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報商務部(外貿司)。
商務部(外貿司)根據商會審核和各方意見,按本公告的各項規定,對申請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于2009年12月底前統一下達分企業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不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企業將不予分配進口允許量。
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并獲得2010年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即同時獲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備案資格。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使用、上交和調整辦法
獲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可以自行進口,也可以委托其它具有成品油(燃料油)進口經營資格的企業代理進口。
2010年,對已獲分配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設立未使用允許量上交機制,即:在2010年9月底以前,無法使用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可上交允許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時將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進口允許量,并根據企業上交情況增加其允許量。商務部對上交的進口允許量進行調整安排,供有能力進口的企業申請使用。
連續兩年獲得進口允許量且連續兩年無法開展進口業務的企業將不再獲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完成已分配進口允許量,有能力繼續進口成品油(燃料油)的企業,于2010年9月30日前,通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外貿司)申請,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外貿司)申請。商務部(外貿司)將根據允許量上交情況和申請企業進口允許量完成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申報、調整和下達事項將另行公告。
六、監督和檢查
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應自覺守法經營,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一經查實,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此前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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