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靈委員:ATM機出問題致客戶受損銀行要擔責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16:40:06
摘要:建議在第2章最后加一條,“軍隊和武警部隊及其人員在執行作戰、戰備等軍事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另行規定”。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必要的,在特殊情況、特殊時期的侵僅責任和正常時期的侵權責任應該有所區別。
在此間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三審,吳曉靈委員說,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公園、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吳曉靈委員結合自己長期從事的銀行工作指出,在銀行大廳中出事的還不算多,有的人專門盯著取巨款的人,出銀行門就被搶劫;有人在銀行的ATM機上做了手腳,使客戶受到損害,銀行是否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些情況是否由銀行負責?如果這類事件,銀行要承擔連帶責任,希望可以給銀行以風險提示,告訴銀行這些情況銀行是負有責任的,要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措施。吳曉靈認為,確實應該對于證券期貨市場的侵權責任單列一章。這部法律保護的是民事權益,民事權益當中非常重要的是財產權,在證券期貨市場當中獲得財產收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非發發行、經營等非法行為只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沒有追究民事責任。不管金融活動的哪一個環節上犯了錯誤,都只能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受害的當事人財產受到了損失,廣大證券期貨的投資人受到了損失,根據行政法和刑事法都不能得到賠償。所以,在侵權責任法當中,對于公眾在證券期貨方面由侵權行為使財產受到的損失給予賠償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的股民賬戶已經有1.53億,基金投資賬戶已經有1.78億,這其中也許有很多的重合,但少說也將近1億人,如果把他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對于監督市場的違法行為會起到更好的作用。
建議在第2章最后加一條,“軍隊和武警部隊及其人員在執行作戰、戰備等軍事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另行規定”。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必要的,在特殊情況、特殊時期的侵僅責任和正常時期的侵權責任應該有所區別。
第34、35條都提到干活的人犯錯了,造成了他人損失,雇主要承擔賠償責任。立法本意是因為雇主是有錢的,為了讓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就讓雇主先行賠償。干活的人是一個肇事者,如果他違法違規了,怎么辦?我認為在法律上應該規定,用工方有追究肇事者責任的權利,而且應該給予保護。保護被傷害人了,讓雇主替肇事者承擔了責任,反過來,雇主也應該有權向肇事者追究責任,在法律上必須寫清楚這一條。當然可能在別的法律當中也能找到追究肇事者責任的依據,但我認為還是在這一部法律里規定清楚比較好。
第57條和第60條,建議修改。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當中,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要負責任的。我認為,應該改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盡到與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并把第2款當中的“地區”去掉。第1款規定必須是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如果是地區的話,范圍就大了。上海市和上海市的郊區醫療水平也是不一樣的,所以注意義務的內涵也是應該有區別的。第57條第2款講到判斷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時,要考慮醫療機構資質、醫療人員自身的水平。在同一個城市當中,不同的醫院水平也有不同。同樣的道理,第60條第3項“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這里也應該加上“當地”兩個字。大城市能夠診斷的病例,未必在小城、邊遠地區也可以診斷,所以我認為應該把時間和地點的診療水平都規定清楚。
第63條,過度檢查的問題。當前確實存在過度檢查的問題,但也要防止另一種情況,就是用很貴的儀器給病人檢查之后,什么病都沒有,反過來說是過度檢查怎么辦?希望在立法的時候對這些問題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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