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考時事政治:舉證質證應遵循七項基本原則
來源:人民網 2009-11-04 07:59:24
摘要:而遵循客觀性原則也同時意味著,公訴人對待辯方提交的證據,也應當且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里進行全面審查,特別是關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以便能及時調整出庭方案掌控庭審進程。因此,客觀性是舉、質證過程中首先應當遵循的一項原則。
公訴人代表國家履行控訴職能,主要通過出庭公訴的方式進行,出庭公訴實際上就是運用證據來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過程。因此,案件的判決除了有賴于證據本身的質量之外,更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當庭舉證、質證的效果如何,進而對法庭最終是否接納、認可控方提供的證據并作出宣判產生直接的影響。筆者認為,在舉證、質證過程中,應當把握如下幾項基本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也稱為全面性原則。無論舉、質證采取何種策略、方式,都不能將公訴人的個人情感摻雜其中。雖然在庭前準備過程中,公訴人必須發揮主觀能動性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深入的邏輯歸納和推理,使證據體系化、立體化。但在庭上提交各項證據時,公訴人應當遵從真實、客觀的原則,完整地反映證據的原貌。而不能斷章取義,任意、片面地理解與示證,只認可對指控有利的內容,絕對排除對被告人有利的內容。否則,即便贏得了庭審效果,卻是對被告人極不公平的對待,嚴重違背了司法公正的精神及原則。而遵循客觀性原則也同時意味著,公訴人對待辯方提交的證據,也應當且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里進行全面審查,特別是關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以便能及時調整出庭方案掌控庭審進程。因此,客觀性是舉、質證過程中首先應當遵循的一項原則。
(二)邏輯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單個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環節或某一方面,要完整證明案件事實的整個過程和各個方面,就必須運用邏輯推理的思維方法,對證據進行組合、排列,找出彼此間的內在聯系,使各個證據緊密銜接,環環相扣,從而反映出案件的全貌。在證據體系中,常常是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互相印證,交叉使用,從而全面地證明犯罪從犯意產生到實施終了的全部過程和各個方面。如果證據鏈條出現缺口或證明內容無法反映犯罪事實的全貌,都屬于證據體系的不完整,都將影響定罪量刑。因此在舉證前,公訴人應對證據進行梳理排列,所舉的證據應形成一個證據體系,單個證據之間能環環相扣,構成一條牢固的證據鏈。
(三)組合歸納原則。經濟類職務類犯罪案件當中,一個突出特點就在于證據量大、卷宗多。如果當庭對各項證據逐一示證,不但影響訴訟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舉、質證行為的連貫性、系統性,同時亦使公訴人的庭審思路受到干擾。例如在特殊主體犯罪的案件里,證實被告人職務身份的證明材料往往有數份,且一般表現為書證形式。此時如果逐份宣讀、逐一出示,一則單個證據無法涵蓋主體身份的全部內容,不能證實全面情況;二來使每份證據之間顯得缺乏內在聯系。此時,若將相關主體身份的證據列為一組,一并向法庭出示,則會有全然不同的示證效果,重點凸現、層次分明、邏輯嚴謹,同時提高訴訟效率。
(四)對應性原則。舉、質證環節應當與法庭訊(詢)問相結合,前后呼應,使公訴活動成為有機整體。在訊(詢)問時遇到突發情況,應及時調整示證方案,根據犯罪構成要件,整合全案證據材料,做到口供外的其他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證明公訴方的主張,盡可能做到不要被告人的供述,也可對其定罪并處以刑罰。一般而言,對于被告人當庭認罪的案件,舉證形式相對簡單,圍繞犯罪構成四方面要件均衡展開,并重點證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及其悔罪態度。對于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案件,則分為兩種情況:翻供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舉證應重點針對翻供內容進行;翻供內容不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則可稍加調整或不予理會,按庭前預定方案進行。
(五)解釋性原則。或稱說明性原則,是要求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庭出示每一項、每一組證據時應清楚、準確地說明出示的原因、目的或其他需要予以闡明的事項。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方面能夠在示證前提醒被告人及辯護人注意聽清公訴方將要出示的證據內容及證明目的;同時也等于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答辯劃定了范圍,提醒對方只需且應當在公訴人所示證據范圍之內進行答辯,若其超出示證范圍,則可提請法庭不予理會。
(六)質證及時原則。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所示證據提出答辯及異議后,公訴人應當及時就辯方意見有針對性地進行答辯,而不是一概留到最后在公訴意見中發表。實踐中,審判長有時會打斷、制止公訴人的答辯,要求到發表公訴意見中再予闡述。實際上,這是錯誤地將舉證、質證與辯論混為一談。質證,是就同一事實由訴訟各方當面質詢、詰問的一種證明形式。質證以某一證據的提出為前提,是對該證據的探究和質疑,包括指出證據與事實的矛盾并進行辯駁,澄清疑點。質證包括對證據的來源、形式和內容的質疑,而質疑的主要內容和標準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及證據的合法性。而辯論,在刑事庭審過程中則區別于質證。準確地說,辯論是以質證為前提,在各項指控證據經過全盤質詢、釋疑之后,對于犯罪事實所作出的說明。正因如此,如果在辯論之前未經質證,則整個訴訟過程都將處于違法狀態。
(七)規范性原則。這是舉、質證過程里最易被忽視卻又最為基礎的原則。規范包括表達規范與行為規范。公訴人出庭是為了支持國家公訴、指控犯罪,因此在庭審當中所言所行均應規范,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因此,在程序上,應嚴格按照《公訴人出庭行為規范》的各項規定執行。